44、《关于进一步严格出国团组和人员审批手续的补充通知》(豫政办〔1986〕55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6月6日发)
45、《批转省计经委、省经贸委〈关于部分商(产)品收缴生产扶持费的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6〕57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6月17日发)
46、《关于加强政府行政规章管理的通知》(豫政办〔1987〕63号、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7月17日发)
47、《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87〕91号、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10月28日发)
48、《转发省医药局、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山萸肉管理的紧急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7〕95号、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11月17日发)
49、《关于做好生猪产销和市场安排的紧急通知》(豫政〔1987〕37号、省政府1987年7月16日发)
50、《关于采取措施
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豫政〔1987〕39号、省政府1987年7月27日发)
51、《关于认真加强物价管理、坚决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豫政〔1988〕102号、省政府1988年11月15日发)
52、《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豫政〔1988〕106号、省政府1988年11月19日发)
附件二: 取消部分内容的七份文件
1、《关于贯彻执行〈统计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84〕60号、省政府1984年5月15日发),取消其中第二项关于“大型厂矿、企业要设综合统计机,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可设综合统计科(室),乡一级合作性组织也要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的规定。
2、《关于计划、财政、市场和人才培养等几个具体问题改革的暂行规定》(豫政〔1984〕170号、省政府1984年12月27日发),取消其中第一项“固定资产投资叫额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委审批;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生产性项目由地、市地委审批;五百万元以下、一百五十万元以上项目由县(市)审批。技术改造二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由地市审批;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的由县(市)审批;五十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定”的规定。
3、《批转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作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85〕105号、省政府1985年6月15日发),取消其中第三条“国家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厅只审批计划任务书,在任务书范围内其工程设计、概算由各地、市审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