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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清理各种文件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认真清理各种文件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通知
 (1992年2月18日 豫政办〔199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去年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搞好大中型企业,经省政府领导批准,决定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各类文件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意义和作用
  认真清理各类文件,切实纠正违背《企业法》的行政行为,是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措施,对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具有重要意义。近十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制发了许多文件,对于加强行政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有的文件已不适应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要求,有的文件与《企业法》相抵触,有的文件擅自设置收费、罚款、摊派项目,有的文件甚至非法规定断电、断水等内容。这些文件,导致大量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不利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纠正违背《企业法》、不符合中央工作会议精神的文件。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要求逐步把行政行为纳入法制轨道。通过清理文件,建立健全符合企业法规的规章制度,从依法决策的角度保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对于搞好我省国营大中型企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清理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清理的文件,主要是一九七九年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人民政府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制定的普遍适用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通告、通知、规则、布告、公告、决定、指示、批复、报告、意见、决议、纪要等,其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批转的各类文件。
  在清理过程中,要严格依据《企业法》的规定、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对照审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着取消、限制企业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内容,是否有擅自设置的收费、罚款、摊派、断电、断水等项目,是否存在着违法要求企业履行义务、干预企业合法经营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的内容。对于违背《企业法》、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的文件,制发单位要明文予以废止;对于部分内容不符合的,要立即进行修改,重新制发;对于违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利于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也要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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