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一)在技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并遵守严格的保密工作制度;
  (二)组织对技防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三)配合公安机关组织的技防工程验收;
  (四)按照技防工程的使用规程保证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技防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建设技防工程。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设计、施工、维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对工程资料应妥善保管,严防失、泄密;
  (二)按照通过论证、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不得自行修改设计方案;
  (三)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不合格产品以及属于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无证产品。
  第八条 从事技防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许可证。申领许可证应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经省公安厅核准发放。
  无许可证不得承揽技防工程。
  第九条 技防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组织方案论证,公安机关和施工单位应参加论证。论证组中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70%。
  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由建设单位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批,经批准的方案方可实施。
  第十条 技防工程建成后,公安机关应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对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技防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参与技防工程的经营活动。严禁强行指定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者,公安机关应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造成责任事故者,视情节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安机关应给予警告,并责令停工。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工,并可视情节处以施工单位工程预算费用20%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于造成技防工程失、泄密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