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7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被2003年2月27日省政府令第74号发布的《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代替。 )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9月21日 豫政文〔1994〕236号)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是以指防劫、防盗、防破坏为目的的有线、无线报警设施,电视监控设施和其他治安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维修工程。
第三条 下列单位、场所必须建设技防工程:
(一)枪支弹药库;
(二)国家机关的要害部门和处理、存放绝密资料、档案、图纸的部位;
(三)储存爆炸品、剧毒品、有毒菌种、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场所;
(四)银行金融部门的金库、各级营业所;
(五)博物馆、展览馆和陈列、存放、经营重要文物和金银珠宝的场所;
(六)金银珠宝的生产场所和印制有价证券的场所;
(七)国家的战略储备库、国防尖端产品的生产场所和储存库及其他重要仓库;
(八)其他应当建设技防工程的单位或场所。
机场、车站、大型商场、高级宾馆和存放贵重仪器、重要生产资料、现金、有价证券的部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技防工程。
技防工程应按照公安机关制定的防护等级或防护规定的要求建设。
技防工程的建设、使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技防工程由公安机关统一监督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
第五条 技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