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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图书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一)非法成立图书出版单位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出版的图书和非法收入,并可处以总定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版违禁图书的,一律没收并销毁,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总定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报经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出版社登记。
  (三)不报、瞒报选题计划,违反选题管理规定和专题报批制度的,予以警告或责令停止出版发行;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以刊代书、买卖书号、或变相买卖书号以及未经批准超专业分工出书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超范围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自费出版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逾期不报送样书的,责令补报;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图书版权记录页中,不如实登载有关内容的,责令更换版权页;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挂历、年历、年历画、图片、台历的,责令停止出版发行,没收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对擅自出版挂历的,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出版年历、年历画、画片、台历的,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具有上列数种非法图书出版行为的,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罚没收入依照《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图书出版行为违反治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非法图书出版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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