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图书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禁止出版有下列内容的图书:
  (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
  (四)传播封建迷信的;
  (五)歪曲事实真相或诽谤、诬陷他人的;
  (六)损害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
  (七)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其他图书。
  第九条 图书出版单位应按照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出书范围和专业分工从事出版活动,并严格执行选题计划和补充选题计划的报批制度。
  第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不得用书号出版刊物。严禁图书出版单位转让、出卖或者变相出卖书号。
  非图书出版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图书出版活动。
  第十一条 图书出版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自费出版和图书价格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图书出版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图书质量管理的规定,保证图书出版的质量。
  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图书出版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出版单位必须在图书出版后的30日内,向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版本书库报送样书,接受监督审查。
  第十四条 图书出版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在图书的版权记录页如实登载出版社登记号、书名、作者、责任编辑、出版单位地址、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开本、印张、字数、版次、印数、标准书号、定价等内容,并按国家规定使用条码。
  第十五条 挂历、年历、年历画、图片、台历等作为正式出版物,应当由有关的专业出版单位出版。企、事业等单位确需印制的,须经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准,但不得销售。
  第十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及其他传播媒介,登载、播放、宣传图书出版的消息和广告,必须是正式出版的图书并说明出版单位。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地)出版管理职能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