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办法
 (1994年1月6日 豫政文〔1994〕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组织建设,使工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所是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受县(市、区)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工商所人员编制应严格控制。分配、调入、招聘人员必须经市(地)工商局审核批准,且先培训后上岗。
  第三条 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由县(市、区)工商局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市(地)工商局备案。
  第四条 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领导日常行政工作。副所长是所长的助手,协助所长工作。
  第五条 工商所实行所长领导下的所务会制度。所务会应当定期召开,研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监督所长依法办事。
  所务会为三至五人,由所长提名,县(市、区)工商局批准。
  第六条 县(市、区)工商局应定期考核工商所长,对不称职者应及时撤换。
  第七条 工商所应当健全岗位责任制,县(市、区)工商局应对工商所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定期考核。
  第八条 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工商所负责办理辖区内由县(市、区)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的审查手续,并对县(市、区)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