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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修改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令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大坝的安全管理,都必须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省、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的主管部门,并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应采取相应的强化措施,确保安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六条 兴建大坝必须服从流域统一规划,并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充分论证,建设方案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兴建大坝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勘测、规划、设计,并严格审批手续。
  第七条 大坝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设计除主体工程外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防洪测报、通信、动力、照明、交通、仓库、房屋、生活、水产等设施及绿化、迁赔、管理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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