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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修改

河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1993年1月3日 豫政〔1993〕1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
  (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三)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的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委员;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主任、局长;
  (五)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
  (六)省管事业单位的院长、社长、主任;
  (七)省管本科院校的校长、院长;
  (八)其他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统计师、总农艺师、总畜牧兽医师、总审计师;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副主任、副局长;
  (三)省管事业单位的副院长、副社长、副主任;
  (四)省管副厅、局级事业单位的主任、副主任,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台长、副台长等;
  (五)省管本科院校的副校长、副院长,高等专科学校的校(院)长、副校(院)长;
  (六)省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省管国有企业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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