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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坏堤防(含护堤林木、草皮)、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和雨雪后堤顶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高秆作物、荻苇、杞柳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
  (四)弃置或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第二十五条 在堤防和护堤地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放牧、晒粮、堆放物料等;
  (二)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建窑;
  (三)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六条 确需利用堤顶、闸坝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省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在非公路堤段的堤防上通行机动车辆;
  (六)修筑拦河工程。
  第二十八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与河道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河道的防洪堤防安全保护区为五十米,一般堤防安全保护区不少于三十米。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采石、取土、挖坑、打井、建窑、葬坟、钻探、爆破、挖筑鱼塘及其它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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