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监理机关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可以对农业机械进行临时技术检验。
第八条 需要改装、改型的农业机械必须确保安全,并应向农机监理机关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农机监理机关应给予安全指导,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审批。
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农机监理机关考试、考核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件,方可驾驶和操作。
第十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六周岁;
(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驾驶、操作要求;
(3)具有初中文化程度或相应的驾驶、操作技术知识。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的法规、规章,按时参加技术审验,执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检查,接受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驾驶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的行驶规则,参照国家和本省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从事各项作业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落水、火灾、爆炸、冻裂及其它事故,造成的人、畜伤亡或机械损毁,均为农机事故。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处理农机事故。
发生农机事故时,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车(机)、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如需移动现场物体时,须设立标记)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关。
农机监理机关接到农机事故报案后,应即派人赶赴现场处理。涉及到军队或外国人、华侨和台湾、港、澳同胞的农机事故,农机监理机关应会同军队或外事部门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农机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1)轻伤一至二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为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