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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8月13日 豫政〔1992〕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各种农用拖拉机、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使用农业机械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本着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群众,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确保安全作业的原则,加强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农机监理的有关法规、规章。
  农机监理人员进行农机牌证管理、考试考核、技术检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和处理事故时,必须依法办事,并按规定佩带标志,主动出示证件,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购置农业机械后,应在三个月以内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入户手续,经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及行驶或准用证件后,方可使用。
  农业机械转卖、变更、报废时,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转籍、过户、注销手续。
  第六条 农业机械应按技术规范搞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状态应符合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技术条件。
  上道路行驶的农用拖拉机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农机监理机关应按照规定对农业机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技术检验。
  对购置农业机械后到农机监理机关申请入户、过户的,应进行初次技术检验;从农业机械入户,申领号牌次年起,应进行年度技术检验;农业机械因故封存、报停或大修后,需启封复驶(使)的,应进行临时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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