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1日)修改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
(1992年5月19日 豫政文〔1992〕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境内森林和野生动物(陆生)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均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分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省林业厅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 积极鼓励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野生珍稀动、植物开展各种保护活动。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五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和批准权限,按照
《办法》第
五、
六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