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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1日)修改

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
 (1992年5月19日 豫政文〔1992〕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境内森林和野生动物(陆生)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均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分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省林业厅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 积极鼓励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野生珍稀动、植物开展各种保护活动。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五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和批准权限,按照《办法》六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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