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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

  (五)协助公安机关盘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堵截查缉在逃人犯;
  (六)调解和疏导治安纠纷;
  (七)公安机关交予的其它治安联防任务。
  第八条 治安联防人员在执勤中遇有下列情况,有权对有关人员进行盘查:
  (一)携带和运送可疑物品的;
  (二)行为不轨或行迹可疑的;
  (三)携带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和枪支弹药的(包括自制的各类枪支火器)。
  第九条 治安联防队员在执勤中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当将违法犯罪人员扭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一)聚众斗殴,持械行凶,伤害他人的;
  (二)盗窃、抢劫、抢夺公私财物,破坏公共设施,毁坏公私财物的;
  (三)赌博、卖淫、传播淫秽物品,强奸、侮辱妇女的;
  (四)正在实施其它违法犯罪活动或有重大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第十条 治安联防人员,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在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公安派出所审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现实表现不好的人,不得推荐和批准参加治安联防组织。
  第十一条 治安联防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遵纪守法,思想品质好;
  (三)热爱治安保卫工作,身体健康,有一定工作能力。
  城市中的治安联防人员主要应从城市居民、退休人员和单位富余人员中挑选。单位生产、工作第一线的人员不参加治安联防工作。
  第十二条 治安联防组织应当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和考勤、考绩制度;
  (二)交接班和检查制度;
  (三)学习、训练制度;
  (四)工作情况登记和汇报制度;
  (五)违禁品、捡拾物品等登记收缴制度;
  (六)奖惩制度;
  (七)其它必要的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治安联防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听从指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包庇犯罪;不得打人骂人,刁难群众;严禁着警服,使用警械;不得单独办案,严禁行使治安处罚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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