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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河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1992年3月6日 豫科字〔1992〕第2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实验动物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省实验动物工作,负责实验动物合格证的颁发,并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省实验动物中心具体负责全省实验动物饲育、应用条件标准化的检定监督。
  第六条 按照微生物学控制标准,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CCV);二级,清洁动物(CV);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SPF);四级,无菌动物(GF)。各级动物应按相应标准分级管理。
  第七条 实验动物房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不同等级、不同种类实验动物饲育能力和应用量的需要,建立合乎标准便于工作和管理的专用房舍、活动场地及相应的辅助设施。
  (二)必须具有良好的通风、上下水、保温、降温和照明设备。
  (三)室内地面坚固、不渗水,内壁及天花板光洁,易于清洁、消毒。
  (四)门窗和里外相通的管道设有防止野生动物、蚊蝇和其它害虫侵入的设施。
  (五)进行感染、染毒、放射性实验的动物房舍设施,必须按照安全性防护的规定进行建设和改造。
  第八条 实验动物笼具必须规格化,安全可靠,符合卫生标准。
  第九条 实验动物必须喂合格的全价饲料,确保卫生和营养的要求。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应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严禁在饲料中添加抗生素等影响实验效果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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