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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性病防治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1日)修改

河南省性病防治暂行办法
 (1992年2月14日 豫政〔1992〕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性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性病为: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尖锐湿疣、艾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以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性传播疾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防治性病的一切活动。
  第四条 性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领导性病防治工作,制定性病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性病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性病防治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以及性病防治的监测、疫情统计、分析工作。
  各级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广播电视、文化、教育、新闻出版、旅游等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应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依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性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 性病的预防

  第六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有关科室的医务人员,应分期培训,掌握性病的诊断技术和防治知识。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建立新生儿淋病等性病预防制度。
  第七条 卫生部门应在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单位的配合下,向群众宣传性病的传播方式、危害性和防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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