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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的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7日)宣布失效(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的若干规定
 (1991年11月7日 豫政〔1991〕99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以劳养武的指示精神,为促进我省人武系统和民兵以劳养武活动的开展,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振兴河南经济,特做如下规定。
  一、以劳养武活动的意义和性质
  开展以劳养武活动是我国民兵劳武结合优良传统在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展,是民兵、预备役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的具体体现,是围绕两个文明建设办民兵的重要途径,是富民强兵、促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有效措施。
  以劳养武活动,可以是各级人武部门利用训练基地开展以加工业、服务业、养殖业、种植业为主要内容的生产经营项目;也可以是在各级人武部门和民兵组织发动、组织、指导和扶持下,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体创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其目的是:发展商品经济,增加社会财富,增强本地经济实力,补充民兵活动经费,减轻人民群众负担,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和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以劳养武企业的性质属于集体所有制,与当地集体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以劳养武活动的形式、任务
  以劳养武活动要立足本地资源和经济基础,发展适合本地特点和优势的农、林、牧、副、渔、工、商、运输、建筑、服务业等。优先发展那些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的项目。
  县、乡两级人武部门都应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以劳养武活动。要充分发挥县(市)民兵训练基地管理机构健全、场地房舍完备的优势,在不影响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的前提下,积极搞好综合利用,开展以劳养武活动。有条件的乡(镇)武装部,也要有计划、有领导、有组织地经过充分论证开展以劳养武活动,为振兴当地经济,扶持贫困,减轻群众统筹民兵训练费负担做出贡献。
  以劳养武企业的从业人员,应以民兵和退伍军人为主,同时照顾吸收烈军属和贫困户劳力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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