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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建立避孕节育措施普查制度,定期进行孕情检查。
  不论何种原因,凡计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条 接受绝育措施后,因情况变化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方可在指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单位和医疗、妇幼保健单位施行复通手术。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经费按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开支。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待遇:
  (一)一对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一对夫妻按规定有两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个子女的;
  (三)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一个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无生育能力,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第二十七条 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部。
  再婚后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判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成活子女)的,应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保健费停止发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 已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一切奖励。
  第二十九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来源:
  (一)国营和集体企业单位,从企业福利基金、利润留成中解决。如确有困难,可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由企业管理费补充。
  (二)机关、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如有困难,可在单位行政费或事业费中解决。
  (三)城镇待业人员参加劳动服务公司或者其联营组织的,从所在单位公益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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