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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三日审议通过 
 省政府令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及本《细则》。
  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应以宣传教育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条例》和本《细则》的实施。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第二章 生育节制

  第六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按照病残儿鉴定的有关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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