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监察厅《河南省国家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1991年6月18日 豫政〔1991〕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监察厅制定的《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并施行《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分规定》,是贯彻执行《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现我省“一高一低”战略目标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各部门要从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的高度,认清形势,严肃纪律,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保证完成严格控制人口增长这一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分规定
(省监察厅 一九九一年六月)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违反计划生育构成犯罪,被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被判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条 符合生育条件但未领生育证而生育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五条 超生一个子女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至开除处分,但一般应给予降级以上处分;超生两个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