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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失效]

  第五条 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属于国务院和省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个别日用工业消费品和少数生产资料,由省政府物价部门编制下发产品目录,目录以外的产品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
  经省计经委、科委认定的试制新产品,由企业自主定价,自投产开始免征产品税、增殖税两年。
  企业对外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
  第六条 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
  企业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任何部门和地方不得封锁和干预。
  企业生产国家规定由特定单位收购的产品,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应与企业签订合同,收购单位不按合同收购的,企业可以自行销售;收购单位收购后不能按期付款的,要按国家有关严格结算纪律的规定,交纳滞纳金。
  企业可以对不符合生产需要以及超储积压的计划内平价原材料进行调剂串换,也可按市场价格销售。
  第七条 企业享有物资采购权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有权自主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数量。对规格、品种不对路的计划内物资订货,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企业指定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供需双方均为省内企业的,由供需双方直接签订供货合同,直接供货。
  第八条 企业享有进出口权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许可证发放、贷款、出口配额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企业集团享有的进出口经营权,允许其成员企业共同使用。允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兼营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条件具备的要积极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并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也可通过与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办法,直接开展进出口业务,享受与外贸企业同等优惠贷款利率及其他优惠政策。
  自营出口和实行出口代理制企业,有关部门要按规定退还已征收出口商品的产品税、增殖税、营业税。企业有权自主使用留成外汇,有权将不使用有外汇,在全国的外汇市场上自由调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和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不得截留企业有偿上交外汇后应当返还的人民币。
  企业有权根据开展对外业务的需要,自主使用自有外汇安排本企业业务人员出境。企业经常出入境的人员,经企业申请,报省经贸委批准,可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
  有条件的企业,经申报批准,可以建立保税车间、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第九条 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
  企业有权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各企、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其他企业股份。经市(地)以上政府批准,可以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开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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