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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失效]

  5、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严格的技术、质量、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6、用于技术性投入的费用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技术性投入是指: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中试产品开发、技术咨询、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费用。
  总收入是指:企业进行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经营服务等活动的全部收入。
  7、企业的技术性收入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出口、工程设计和承包、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8、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程序如下:
  1、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含民办科研机构)等均可向所在市地科委、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办公室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请省科委审批。
  2、省科委收到报告后,经过调查、论证、评比后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正式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一般为五年,省科委到期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七条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周期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长的,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须经主管机关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全部核减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省科委核定,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 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办法可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替代原由省科委颁布的《河南省高技术、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科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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