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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河南省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科委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五 豫政〔1991〕54)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办好郑州高技术开发区,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郑州高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细则认定。
  第三条 省科委是省政府管理开发区内、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和认定。
  第四条 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光电子科学和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以市场为导向,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专职人员,并是法人代表。
  4、高新技术企业内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下同)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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