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第二十五条 水土保持设施管理与养护的范围:
  (一)水土保持植被措施中林草与植物的营造、补植、抚育性采伐;
  (二)封山区、封沙区林草的管理,天然禁林植被的保护;
  (三)草场、蚕坡、果园等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管理;
  (四)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保护、补修、修复、加固、提高标准;
  (五)试验场地、仪器设备的设置和维修。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土保持设施,与侵占和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第二十七条 水利、铁路、交通、工矿等部门和国营农、林、牧场对所属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设施,要建立管理养护组织或确定专人管理养护。

第六章 宣传教育与科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宣传、新闻单位要经常开展有关水土保持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水土保持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表扬对水土保持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支持群众同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基层水土保持技术人员,所需经费可从各级水利事业费的水土保持经费中安排(其数额一般控制在2%)。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可设置水土保持专业或课程,普及水土保持知识,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研究机构,必须密切联系实际,面向群众,面向生产,优先安排当地生产、生活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治理项目,为开发山区、发展生产服务。
  各级水土保持部门,要积极开展水土保持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对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条例》二十九条规定给以表彰或奖励。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