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发布日期:1993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1993年8月26日)废止河南省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少水、旱、风、沙灾害,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改变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面貌,促进农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土保持是整治国土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的方针,切实加强领导,在整体规划指导下,分批分期组织实施。
第三条 防治水土流失,要坚持以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群众,自力更生为主的原则,山区、丘陵区、风沙区要鼓励群众集资。国家在经费、物资、技术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指导。
第四条 凡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的生产、建设等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由省水利厅主管,并成立以水利厅为主,吸收有关部门参加的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定期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任务大的市、地、县,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必要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
第六条 省水利厅主管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律、法令、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二)组织水土保持查勘、测量;
(三)编制水土保持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检查和指导各地的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