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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试行)
 (1988年12月22日河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三条 每个未成年人对自己的各项合法权益都有自我保护和请求保护的权利。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坚持教育、培养、保护、矫治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六条 省、市(地区)、县(区、县级市)、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协调和推动本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七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
  第八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本条例的实施;
  (三)制定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
  (四)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协调:
  (五)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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