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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渡口管理办法[失效]

  二、违反安全规定装载,影响航行的;
  三、天气恶劣或发现其它危险情况的;
  四、船员配备不齐,主要工属具残、缺、失灵或船只漏水,不能保证安全航行的。
  第十三条 渡船乘客必须听从渡口管理人员和船员的指挥,自觉维护渡运秩序,做到先下后上,不得拥挤、抢登、抢渡或强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船。
  第十四条 乡镇渡口的渡运运价,由市(地)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确定。
  城市渡口的渡运运价,由所在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确定。
  公路渡口的渡运运价,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确定。
  各类渡口渡运票据的印制、使用与管理,按照《河南省发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票据的式样,由省交通厅统一确定。
  第十五条 渡口发生渡运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公安、卫生、民政、保险等有关部门应与交通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宣传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本办法,维护渡口秩序成绩显著的;
  二、安全渡运成绩突出的;
  三、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事迹突出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交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留或吊销渡运证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以罚款或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私自设立、迁移、撤除渡口或无证、无照摆渡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二、有证不带、船员和工属具配备不齐或无救生设备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三、使用陈旧破漏、报废船舶或超员、超载的,处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扰乱渡口秩序或不听劝阻抢登、抢渡、强渡的,处三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五、酒后驾船、冒险航行或违章操作的,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六、刁难勒索乘客或任意提高运价的,处五十元一百元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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