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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7日)宣布失效(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失效。)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
 (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含经理,下同)负责制,正确评议厂长任职期间的实绩,健全企业领导人的更替制度,深化企业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或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县级以上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任期届满或任期中间离任的,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的厂长,企业主管机关和干部管理机关不得办理连任或调动工作的手续。
  第三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分别由省、市、地、县(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大中型企业所属的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企业内部的审计机构负责。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的对象,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企业主管机关的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负责审计。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委托的审计机关审定,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进行抽查或复审。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考虑企业深化改革的实际情况,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厂长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是:
  (一)任期目标或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目标完成情况;
  (二)国家资财是否完整,有无损失浪费;
  (三)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规定,盈亏是否真实,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四)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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