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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条 木材买卖成交后,由木材交易场所管理人员开具木材交易发票,并分别加盖“自产材”或“购进材”印章,同时收回销售证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计划内木材的销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木材运输

  第二十二条 运输木材或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须持下列运输证件:
  (一)运输出县(市)境的,凭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二)运输出省的,凭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起运地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须加盖“河南省林业厅木材运输管理专用章”)。
  (三)运输国家计划内木材,凭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
  (四)运输从外省购进或途经我省的木材,凭起运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运输证件或与运输证件不符的木材。
  运输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胶合板免办木材运输证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件,应分别持下列证明:
  (一)从木材交易场所购买的木材或半成品,应持盖有“自产材”或“购进材”印章的木材交易发票。
  (二)木材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伐的木材,持业经注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农村居民自伐的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木材,持村民委员会证明;
  (四)火车运输的木材,到站转运时,持铁路货运单。
  第二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认真审查,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五条 山区县、平原多林县、省边缘县需要单独设立木材检查站的,须由市、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省林业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选配木材检查员。
  木材检查员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名,经市、地林业主管部门考核签署意见,报省林业厅批准,发给《木材检查员证》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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