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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6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7及2001年1月13日省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7日)废止(主要内容与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2001年1月13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不相适应。)

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办法
 (1988年8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伐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采伐林木(包括竹子,下同),销售、运输木材(包括竹材,下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林业厅主管全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市)林业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税务、公安、铁路、交通、城建等部门应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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