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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日)废止

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1987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保障林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林业厅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各市、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第二章 检疫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市、地、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职责范围。
  一、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以下简称省森检站)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拟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二)组织调查危险性森林病虫,拟定疫区、保护区方案和封锁、扑灭检疫对象的措施;
  (三)研究检疫对象的发生、发展规律,搞好潜在性森林病虫的预测;
  (四)执行出省、入省检疫任务,承办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监督检查种苗隔离试种。
  二、市、地、县检疫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拟定本地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二)组织调查危险性森林病虫,编制本地区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扑灭工作;
  (三)执行辖区内的检疫任务;
  (四)指导种苗生产单位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殖基地,并执行产地检疫。
  第五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专职检疫员,应根据《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名,逐级签署意见,上报省林业厅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专职检疫人员工作调动时,应收回检疫员证书,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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