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带有全局性的、比较重大的问题,如发布全省性的重要政策,部署重要工作,对某些重大问题作出规定、决定、指示、命令、通知等,用《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豫政〔198×〕×号)的形式印发。
2、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提请省人大审议的报告,对市、地和省直各单位请示的批复,同国家各部委,兄弟省、市、自治区联系和商洽工作,以及需要以省政府名义通知联系、洽谈的一般性问题,用《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文〔198×〕×号)的形式印发。
3、省政府任免干部的通知,用《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通知》(豫政任〔198×〕×号)的形式印发。
4、须经省政府同意,但不以省政府名义行文的有关全省性的问题,如召开重要会议的通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要政策的意见,给上级或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情况报告,以及对全省性工作发出的通知、通报、以及转发市地、厅级单位的重要文件等,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豫政办〔198×〕×号)的形式印发。
5、经省政府批准的出国、赴港澳事宜,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豫政办出〔198×〕×号)的形式印发。
6、经省政府同意,承办处理的人大、政协方面的建议、提案、代省政府对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所作的批复,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询问、答复、商洽一般具体事务性工作,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文(8×)×号)的形式印发。
7、省政府领导同志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除根据领导指示以省政府名义用正式文件转发外),省政府领导召开的办公会议纪要,以及需要印发给有关单位参照学习执行的文件资料等,一般用白头文件(编号:“豫政阅〔198×〕×号)的形式印发。
8、向全省或一定区域的人民群众公布某项政策、法令和重大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周知和遵守的事项,除根据领导批示全文登报以外,一般省政府名义用宜于张贴的布告、通告的形式,由主管业务部门负责印发。
五、发文规则
1、凡是可以用电话、传真电报、密码电报,甚至面谈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印发文件;
2、凡是可以用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解决的问题,不印发省政府文件;可以用白头文件解决的问题,不印发正式文件。
3、凡属省直各委、办、厅、局职权范围内的事情,部门自己行文或同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可以解决的,不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或批转。
4、省直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包括遵照省政府领导指示召开的会议)纪要,不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批转或转发。重要的,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可在文中注明“经省政府同意”或“经省政府领导同意”,而后仍由部门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