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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试行)
 (1988年9月12日)


  为了使省政府公文处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理顺行文关系,减少运转环节和不必要的发文,提高办文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各方面的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受理范围
  省政府受理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兄弟省、市、自治区,本省省辖市政府、各地区行署以及省政府直属各委、办、厅、局给省政府的公文。县(市、区)政府和省直副厅级以下单位的公文,除有关重大灾情、事故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直接受理。
  二、受理渠道
  省政府受理的公文,统一由文电处负责接收,领导同志和其他处室不直接受理。未经文电处接收的公文,运转中如发生误压、漏办、丢失等情况,责任由送、接公文的人员承担。对收到的公文,凡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的,文电处可提出意见,予以退回。
  三、传递、办理程序
  文电处对收到的公文,分别予以登记、分类、加签,并提出分办意见,由办公厅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批转有关方面办理。其中,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兄弟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文电处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领导批示后按照批示办理;市、地、省直厅局报送省政府的请示,由文电处提出分办意见,涉及人、财、物等具体业务问题的,请有关部门办理并径复来文单位,需要省政府审批的,转有关处室审理并径送有关副秘书长、主管副省长审批;报送省政府的报告,文电处转有关处室对报告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提出具体意见送有关副秘书长或主管副省长审阅;主送“省委并报省政府”的公文,文电处只送省政府有关领导传阅;省委、省政府或两个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公文,省政府领导审签后,文电处转请省委办公厅主办。
  转有关处室办理的请示、报告和其他公文,处室办完并经有关副秘书长审理后,退文电处。需再呈送其他领导同志阅批、签发及转送其他处室或省直有关单位办理、征求意见的公文,由文电处负责传递。领导同志、处室之间一般不直接横传公文。
  带有省政府领导批示且须查、转办的内部刊物、工作函件、信访批件等,由文电处登记后,分别转负责查办的处室和有关部门落实。
  四、文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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