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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7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被1994年6月2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代替)

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1987年2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来河南省投资,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外,所有在河南省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三条 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配套费或增容费;其厂区以外的水、电、气、热、道路、通讯等外部配套设施的建设,按当地国营企业标准计收费用,并给予优先安排。
  第四条 凡在河南省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其土地(场地)使用费的计算标准为:
  1、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缴使用费。
  2、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由企业自行开发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二元。
  3、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三元至十五元。
  第五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承接国内不能生产、而河南省需要进口的产品订货时,凡其性能、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价格合理,交货及时的,经批准可实行进口替代,所需外汇列入各级年度外汇收支计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年度内外汇平衡确有困难时,可采取如下途径解决;在省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下,在外商投资企业之间调剂;按出口商品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实行综合补偿;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省和企业所在市、地可视能力拨出部分留成外汇额度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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