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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组织部、省劳动人事厅、省科委关于动员选派科技、管理人员下乡下厂的暂行办法

  二十五、对在兼职活动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受援单位应及时通知兼职人员的原单位,经鉴定后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其他待遇的依据。
  二十六、个人自行从事兼职活动的,如发生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等,原单位不予负责。
  二十七、机关在职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兼职活动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辞职

  二十八、辞职包括下列两类:
  (一)辞去现单位工作,保留国家干部身份;
  (二)辞去公职。
  二十九、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管理人员不能辞职:
  (一)担任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骨干,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二)从事涉及机密、绝密工作,辞职后可能泄漏国家机密的;
  (三)正受组织审查尚未结论或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未满的。
  三十、要求辞职的人员,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填写申请辞职审批表。
  三十一、所在单位接到辞职申请,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尽快审批。不同意辞职的,应向本人说明理由。同意辞职的,批准部门应发给《辞职证书》。《辞职证书》由省劳动人事厅统一印制。
  三十二、申请辞职人员一个月后未得到答复,或对不同意辞职决定有意见的,可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主管部门复议不同意辞职而本人不服的,可向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申请裁决。
  三十三、辞去现单位工作,保留国家干部身份的,按下列办法办理手续:
  (一)辞职后本人档案和行政、工资关系转到新工作单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其档案和行政、工资关系可由所在县的乡镇企业局代管,不收取管理费。
  (二)申请辞职一般应事先明确接收单位,批准辞职的部门应征求接收单位意见,取得正式书面承诺,再签发《辞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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