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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组织部、省劳动人事厅、省科委关于动员选派科技、管理人员下乡下厂的暂行办法

  十九、凡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即视为完成本职工作:
  (一)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按岗位责任制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
  (二)完成经济技术承包或任务包干合同(协议)规定各项任务的;
  (三)按授课时制的规定,保证教学质量,完成授课和辅导任务的。
  二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咨询以及转让个人技术成果等兼职活动,可由所在单位安排或经各级人才、技术、信息服务中心介绍,也可由科技人员自行联系。
  从事讲学、著述、编辑、翻译等兼职活动的,可自主进行。
  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医药卫生等涉及社会安全和重大经济责任的兼职活动,必须具有相应资格或经有权签证单位核准。
  二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单位或人才、技术、信息服务中心可以终止其兼职活动:
  (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任务的;
  (二)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会泄漏国家机密的;
  (三)已承担国家、省、市科技攻关项目,或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兼职会影响任务完成的;
  (四)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
  (五)因病请假在家休息的。
  二十二、科技人员兼职的报酬,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利用业余时间从事自主联系的兼职活动,收入归己。
  (二)占用单位设备、资料、部分工作时间,以及转让单位科研成果的,须经批准,其收入应向本单位缴纳一部分,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
  (三)由单位安排的兼职活动,单位应从其收入中提取30-40%,奖酬直接兼职者。
  二十三、单位安排的兼职,应由所在单位与兼职单位签订合同。兼职人员自行联系或经人才、技术、信息服务中心介绍兼职的,由兼职人员与兼职单位签订合同。
  二十四、兼职人员在兼职时涉及本单位和兼职单位技术权益问题,按国办发〔1988〕4号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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