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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一)对急、危、重病人,已确诊或可以确诊,借故推诿,拒绝收治或不负责任的转院、转科,贻误、丧失抢救时机的;
  (二)值班时擅离职守或不认真了解病情,草率处理,或对病情恶化的病员未作急救处理,贻误抢救时机的;
  (三)在诊疗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遵守上级医师指导,擅自盲目处理的,或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反手术制度,手术前不认真准备,手术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损伤重要器官,手术后不严格执行常规或医嘱的;
  (五)进行新手术、新技术项目,事先未作充分准备,未征得病员或家属同意,又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处理的;
  (六)病员对某种药物有明显的过敏史,但未加询问或不重视病人陈述,而致病人过敏反应的;
  (七)滥用非医书记载之偏方,草药、药物超过剂量,开错医嘱的;
  (八)使用对某器官有损害或对骨髓有抑制作用的药物,不定期复查或不随时观察的;
  (九)在助产过程中,不认真观察产程或违反助产技术操作规程的;
  (十)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一)不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交叉感染的;
  (十二)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不认真观察病员的病情变化的;
  (十三)在各种检查治疗(检验、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药剂等)工作中不负责任而发生错误,影响及时正确诊断和治疗的;
  (十四)医院领导、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贻误诊断、抢救时机的。
  第八条 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但由于医疗技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
  第九条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和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均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治疗,尽量减轻对病员的损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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