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7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公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不相适应)河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8月30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播放质量,根据国务院《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除按照
《条例》第
二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包括各级广播电视台、站拥有(含租用)的用于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设备、建筑物、场所,以及录音、录像、监测、采车辆等设施。
第三条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落实各项安全保卫责任制,组织群众搞好联防护台。
各级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广播电视部门做好联防护台和治安管理工作,对于破坏、偷盗广播电视设施的案件,应及时组织力量侦破。
第四条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广播电视部门。
第五条 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措施,除按照
《条例》第
五、
六、
七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