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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星火奖实施细则[失效]

  一、单位、集体或个人完成的项目,由实施单位所在的县级科委报市、地科委组织初审,择优申报;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上报,经实施单位所在县级科委报市、地科委组织初审,择优申报。
  省直单位或个人与市、地共同完成的项目,由有关市、地完成单位牵头联合申报。
  省直单位、中央驻豫单位、省外单位或个人与应用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按照本条一、二项的规定申报。
  第八条 申报省星火奖须填写《河南省星火奖申报书》,由初审单位组织考核,写出考核报告,连同项目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第九条 批准奖励的项目,在授奖前,由省评委会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裁决。对无异议或经裁决后获奖的项目,由省评委会授奖。
  第十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获省级奖的项目,又获其它奖励的,其奖金只发给提高后的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要重奖。项目主要完成者的奖金,不得少于该项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分配奖金时,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会同项目参加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省级星火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申报星火奖项目,初审和评审单位可收取适当费用。收费标准由省科委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 获奖项目,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采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的,一经查明,应当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星火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对于玩忽职守、失密泄密、故意刁难、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要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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