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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印章的制发、规格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国营企、
 事业单位印章的制发、规格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79年11月25日)


  根据国务院重新颁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现将我省国家行政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印章的制发、规格和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印章的制发
  (一)省人民政府各办事机构和各委、办、厅、局,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和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二)省直各部门、各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单位以及国营的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印章,分别由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制发。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由县人民政府制发。乡、镇人民政府下属单位印章的制发,由县、市自定。
  (四)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邮电管理局的印章,由中央有关部门制发,其所属机构的印章,分别由省主管部门制发。
  二、印章的规格
  (一)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均为四点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二)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省直各部门,各地、市、县行政机关所属的工作部门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一律为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横行。
  (四)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五)省、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本身办事机构的印章,分别冠以省、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的名称;其工作部门的印章,只冠省、市、县、市辖区和地区名称,而不带“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字样。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的名称。市、县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的名称。市辖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或县的名称。
  (六)国家行政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印章,一律为圆形。印章的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如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适当采用通用简称。印章的印文,按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使用宋体字。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七)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行政公署以及市、县人民政府铅印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其制发、规格与正式印章等同。钢印和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自行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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