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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发布日期:1995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1995年11月6日)废止

河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
 (1985年12月23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规定,为保障五保户的生活,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五保户实行供养,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每个村民应尽的义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实行计划生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五保户是指农村中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者和孤儿。
  丧失劳动能力、有成年子女的老人,按《宪法》、《婚姻法》规定,由成年子女赡养;其子女常年患病或残疾无力赡养者,也应视为五保户。
  第四条 确定五保户,须由本人申请,群众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户供给证,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五保户供给证书》由省统一规定格式,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乡(镇)人民政府承办。
  第五条 对五保户要做到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对孤儿实行保教。
  保吃:包括粮、油、菜、柴及零花钱等;
  保穿:保证有必需的衣、帽、鞋、袜、被褥;
  保住:保证有房住,房屋安全牢固,不漏雨雪,能避风寒;
  保医:五保户患病要及时治疗,并派人护理,医疗费由供养单位负担;
  保葬:五保老人去世的安葬,由供养的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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