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7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等不相适应)河南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1986年11月20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辞退手段结合起来。职工违犯纪律,要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经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属于
《规定》第
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按照《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限于国营企业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企业自办学校、医院等),包括干部在内的全体职工。
第四条 企业辞退职工,一般由基层提出,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批准。
第五条 企业辞退职工,必须做出辞退决定。其主要内容为:姓名、性别、年龄、入厂时间、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或职称及行政职级)、工资待遇、近两年本人平均标准工资等基本情况和被辞退原因。辞退自决定之日起于十日内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待业职工管理机构。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辞退决定,发给被辞退职工辞退证明书。辞退证明书一式两份,企业和被辞退职工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