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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援苏区长期开发性贷款的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停止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援苏区
 长期开发性贷款的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1984年8月14日)


  为了帮助我省苏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尽快改变贫困面貌,经省政府请示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四年起,在今后五年内,每年由农业银行增拨长期开发性贷款二千万元,五年共计一亿元,利息由省财政补贴供发展生产无息使用。为了充分发挥这笔专项贷款的经济效益,特制定如下管理使用办法。
  一、贷款对象和使用原则
  该项贷款应集中用于支援苏区发展农、林、牧、渔、采掘、能源等开发性生产和为开发性生产服务的加工、运销等项目,以便搞好产、供、销配套,加速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增加人民收入。凡从事上述开发项目的专业户、承包户、经济联合体以及直接从事开发、加工、运销当地资源的乡镇企业,均可申请贷款。但是,对那些没有经过整顿,领导班子涣散,经营管理混乱,长期亏损的乡镇企业不予贷款。此项贷款不准用于生活救济、社会福利等 非开发性事业。
  发放贷款时,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支援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对乡镇企业和专业户、经济联合体的大额贷款,应有适当的自有资金比例。对那些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和有利于带动本地区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群众收入水平的项目,要优先安排,把有限的资金确实用到改变当地贫穷落后面貌急需的项目上。
  鉴于历史的经验教训,为了保证发挥该项贷款的经济效益,各级都不能用行政办法层层分配指标,要实行按“项目贷款”办法管理。省对有关地、县只发控制指标,待申报项目核批后,才予以拨款。对下达有关地、县的贷款控制指标,当年未贷出部分,可以跨年度使用,但根据其使用效果好坏,省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贷款期限和利率
  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五年。贷款利率可按现行开发性利率执行,即一年以下(包括一年)月息4.2‰,三年以下(包括三年)月息4.8‰,三年以上(不分年限)一律按5.4‰计息。
  三、财政补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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