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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从事手工业劳动的,按收益额的百分之二交费。
  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在集市进行农副产品议购议销活动或摆摊经营,不占用集市设施的不收取市场管理费;占用集市设施的,可根据情况,酌情收取少量的(不按成交额)摊位费。
  除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交易所的部门和检疫部门,可按国家规定收取手续费,计量部门一年收取一次计量器具检定费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用。交易所收过交易手续费,就不得再收取市场管理费。对不合法的收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制止,没收其非法收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责任。
  市场管理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使用,其使用原则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主要用于开展宣传活动、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搞好场地卫生、开支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及临时雇请的维持市场秩序人员的误工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一切应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照章纳税。

第四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务院《办法》和本细则的违章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办法》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需要并处罚款的,其罚款额度一般掌握在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内,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罚款和没收财物在百元以下的,由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研究决定;百元以上的,要报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投机倒把的程序处理。
  属于违反税法的,由税务机关处理。
  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当地财政入库。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十五日内,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对冲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围攻殴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税务人员以及冒充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税务人员勒索、诈骗群众财物的,或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做到文明管理,礼貌服务,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违者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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