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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五条 国营、集体和个体有证饮食业、社队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范围内,可以在集市购买原料加工成品出售。农村“四坊”和其它粮食作原料的作坊,除来料加工外,可以在集市采购原料,加工成品出售。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范围内,持单位证明,可到集市采购自食自用的农副产品,但严禁抬价抢购和转手贩卖。
  第十七条 农民在完成国家统购、超购、派购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的贩买活动。
  允许上市和多渠道流通的农副产品,城市集体和个体商贩,可以到产地采购贩运。
  从事农副产品贩运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常年贩运的,领取正式营业执照;季节性贩运的,领取临时营业执照;利用机动车船进行一次性大宗农副产品贩运的,领取准销证。
  第十八条 农村社队和农民个人在为生产服务的前提下,持基层行政单位证明,可以从外地购买大牲畜在本地出售,到集中产区采购,须经产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贩卖大牲畜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牲畜检疫等有关规定。
  农民个人出售自繁自养的大牲畜,须持有基层行政单位的证明,到指定的牲畜市场交易,不准场外交易,不准就地转手买卖,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残害耕畜。
  个人从事大牲畜肉类经营的,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和卫生检疫部门的证明。在经营活动中,不准收购、宰杀无出售证明的或有使役能力的大牲畜。
  第十九条 农村手艺匠人在集市做工,应持基层行政单位证明;出省的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临时许可证。
  第二十条 下列物品不准上市出售:
  (一)废旧有色金属:包括铝、铜、铅、锌、镍、锡、钨、钼、锑、汞等。
  (二)文物: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纪念品、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三)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
  (四)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外货:包括华侨、港澳、台湾同胞按规定携带进口和邮寄进口的各种物品,外国驻华机构和外籍人员经海关免税放行的公用、自用物品,走私进口的各种物品以及国家明文规定不准上市出售的进口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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