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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条 凿井的报批程序是:
  一、由凿井单位向城市建设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凿井许可证;
  二、凿井单位凭凿井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批准的井位、井深、井径、取水层、取水量和质量要求凿井;
  三、竣工后,凿井单位应向城市建设部门提出竣工报告(包括钻孔地质柱状图、井筒结构和抽水试验等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城市承担凿井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施工执照。没有施工执照的,任何单位不得委托凿井。
  第十二条 城市内井位过密、开采过量的区域不准建新井,原有水井不准增加抽水量。已形成地下水漏斗区内的水井,应严格控制开采量,必要时可由城市建设部门进行调整或封闭一部分水井。
  第十三条 在城市地下水位降深过大的区域,城市建设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人工补给,调蓄地下水,使地下水位稳定和回升,严防地下水资源枯竭、地面下沉。
  第十四条 在城市兴建地下工程和进行勘察钻探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搞好止水封隔工作,防止污染地下水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以及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第十五条 自备井报废时,应报经所在市城市建设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对执行本办法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保护地下水资源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建设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表彰。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市(县)城市建设部门进行处理:
  一、对超计划用水的,除累进加价收取水费外,要视情节减少或停止其用水;
  二、对不经批准擅自凿井的,要处以罚款,直至责令封井停止。
  三、对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要责令其限期治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处以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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