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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意见[失效]

  六、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联合企业引进外省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和基建、改扩建项目的,可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税前归还。省内集资用于技术改造的,其集资借款亦可用该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集体企业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设备贷款举办的项目,银行贷款部分经县、市税务机关核实,可以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贷款。
  七、新建一万二千瓦以下的小火电厂,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调节税。
  八、采取补偿贸易方式,由对方提供资金、设备,以新增产品分期偿还投资的,在按合同偿还期间,新增产品部分的利润,暂免征所得税。
  九、凡外省来我省进行联合建设项目的投资,减半或免征城市建设公共设施配套费。可按规定,经过批准,减征或免征建筑税。
  十、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它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十一、经济联合组织可以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发行股票或债券,也可以采用其它集资方式筹措资金。集资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要经人民银行批准,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社会集资,首先考虑流动资金的需要。
  十二、在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内,专业银行可以跨专业、跨地区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也可以由人民银行牵头,协调各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组织跨专业、跨地区组织银团贷款。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所辖的投资公司可以跨地区对联合组织发放委托贷款和投资,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的成员,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向本经济联合组织投资。
  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委托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跨地区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贷款。
  十三、银行要按照择优扶植的原则,优先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贷款。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的自有流动资金达不到百分之三十的,专业银行可以提供特种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其余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可以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中的成员,均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对经济联合组织的贷款,坚持谁贷谁还的原则。经济联合组织不得用自有流动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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