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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7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意见
 (1986年5月19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促进全省横向经济联合健康发展,除继续执行省政府《关于推进横向经济联合的意见》和《关于开展省际经济技术协作优惠条件的通知》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再制定以下补充意见。
  一、省、地、市每年都要从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物资分配计划中,预留一定的额度用于联合建设项目。
  二、联合建设的集体所有制项目的投资,企事业单位和部门的专用基金用于联合组织内部的投资,以及用厂房、设备、技术、专利、商标、地皮等折价的投资,均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指标。
  三、对协作物资需要的运力,有关单位要编制运输申请计划,报有关部门纳入运输计划,予以安排。积极发展铁路、公路、水运、民航企业之间的联营、联运。
  四、对不实行统一核算处理盈亏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互相提供的产品,凡是属于全国规定征收增值税范围的,要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属于规定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在全国未实行增值税前,除了生产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的联合组织仍按规定交纳产品税以外,均可以经济联合组织为单位先实行增值税。由于松散型经济联合组织,形式多、情况复杂,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县税务局按增值税规定采用扣税法,扣税范围限于龙头厂购进联合组织的半成品,换算税率确定征收增值税,并报省税务局备案。全国实行增值税时,改按统一规定执行。
  五、集资办电新增的售电量(柴油发电除外)第一年免征产品税,第二、三年减征产品税,减免税到期仍有困难的,经过批准可继续减免。企业还款期间新增利润免征所得税和调节税。减免的各项税款,必须用于归还借款。对水库管理部门和乡村办的小水电站,暂免征产品税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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