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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试行办法[失效]

  (一)经计划、经济部门审查的新建、扩建投资总额100万元以内的中转库、站储存设施;
  (二)专用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和装、运、储、卸、用五个环节的配套设施;
  (三)经计划、经济部门审查的老水泥企业散装设施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四)建造、购置、储存等散装设施的低息借贷和补助;
  (五)科研、试制、新技术引进、开发和劳动安全保护设施;
  (六)经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批准的零星固定资产的购置;
  (七)推广宣传,信息交流;
  (八)奖励、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限制在资金总额百分之零点五)。
  第十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要按基建程序编制预算,经计划、经济部门审查,由各地、市散办统一汇总上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批准,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后,开户银行按照批准的预算拨款,在企业的专用资金帐户内监督使用。
  第十八条 大中型中转库(站)、直达库和生产厂装火车、汽车等大中型设施的建设资金,仍按国家计划体制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的计划申请解决。

第五章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水泥企业要按规定收取散装专项资金,按时上交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各级经委散装水泥办公室要设专职人员,单立帐户,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制度,按时编报月、季、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按年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预、决算。
  第二十一条 各地、市经委(散装水泥办公室)要编制中长期和年度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使用资金计划,按审批程序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经济责任制,对每个散装水泥建设项目都要事前进行调查,进行经济分析;根据轻重缓急发展散装网络,保证重点,集中使用。列入基建、技措项目的工程,所需材料各级计划物资部门要列入计划供应。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收、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要对散装资金的提取、使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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