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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7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不相适应)

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九九0年一月十六日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九九0年四月六日省政府第17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境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蒸汽、汽油、柴油、燃料油、薪柴等。
  本细则所称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级宣传、教育等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讲座等形式和各级各类学校,宣传节能方针、政策,普及节能科学技术知识,培训节能技术人员。

第二章 节能管理体系

  第五条 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设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计经委或计委、经委(以下统称节能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节能工作领导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细则;研究和制定本辖区的节能计划和措施;批准、公布耗能定额;组织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协调解决节能的有关问题;对本辖区的节能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省、市(地)节能管理机构可委托节能技术监测机构,对辖区内的生产、生活用能进行监测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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